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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私自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21 15:15:28


    本网讯(周军 黄斌)  常言道“水火无情”,一六旬老汉在清理田埂里的杂草时,私自放火焚烧杂草杂木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朱家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2月9日上午十时左右,被告人朱家锦在圭峰镇邹山村东风赵家坞的自家水田里干活。为清理田埂杂草和杂木,朱家锦用柴刀砍下田埂杂草和杂木,并将杂草、杂木放置在已干涸的水田中间,且用泥巴在放置柴草的周围围了一圈,作为防火围栏,用一红色大火机点燃了该茅草、杂木。当时由于风大,茅草燃烧后火势蔓延至田边的山场树木,引发森林大火。经现场勘查,火灾山场是港口镇錾山村委会錾山1、2组所属山场,山场小地名为“操场坞”。经过实地勾绘内业计算,受害森林面积72.2亩,均为有林地,受害松木活立木总蓄积量为65.7立方米。其中第一次起火烧毁森林面积2.8亩,松木活立木蓄积量为4.8立方米;第二次死灰复燃烧毁森林面积69.4亩,松木活立木蓄积量为60.9立方米。

    2015年4月8日,被告人朱家锦主动到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南港口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家锦在田间烧茅草引发森林大面积失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朱家锦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家锦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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