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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遭瘾君子“下套”被抓再次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9-28 13:58:53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俗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该男子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重刑,然而却恶性不改,出狱后依旧干起了买卖毒品的勾当,结果被“瘾君子”供出并被公安机关在交易时当场抓获,再次获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王纯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16时左右,被告人王纯平在江西省宜春城区国光超市后的路上卖了120元毒品给陈某。同年12月7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王纯平,称要向其购买12克毒品,两人约在国光后面马路上交易,当被告人王纯平来到此地准备与陈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14包以及红色颗粒12包。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4包白色晶体重20.57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包红色颗粒重1.19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王纯平曾于2004年5月19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铁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两次减刑后于2012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纯平辩称其未卖120元毒品给起诉书指控的吸毒人员,是在宾馆房间拿毒品给他,没有收他的钱。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次没有交易,没有看到打电话给他的人。其未犯贩卖毒品罪,而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纯平的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王纯平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理由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纯平卖了120元钱毒品给陈某的证据不足;再就是 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王纯平在国光后面的路上一出现,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其身上有毒品,但没有与人交易,不能认定为是贩卖毒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纯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1.76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纯平辩称其未卖120元毒品给起诉书指控的吸毒人员,是在宾馆房间拿毒品给他,没有收他的钱,辩护人亦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纯平卖了120元钱毒品给陈某的证据不足,并当庭出示一份询问证人胡某某的笔录。经查,被告人王纯平于2014年12月6日贩卖120元毒品给陈某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纯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双方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另外,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询问笔录既无法证实胡某某即为“老六”,也无法证实胡某某所说的“歪仔”即为陈某,该份询问笔录不足以否定被告人王纯平贩卖毒品给陈某这一事实,故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纯平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纯平于2014年12月6日在宜春城区国光超市后的路上卖了120元毒品给陈某,次日在接到陈某要买毒品的电话后,携带毒品至双方约定地点准备交易,其主观上有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纯平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且在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纯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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