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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屡教不改邀人斗殴未遂被判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5-10-19 13:37:55
本网讯(张瑜) 古语言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有人却屡教不改,刚出监狱又邀人斗殴从而触犯刑法。2015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清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1月某天,杨清海因被他人殴打怀恨在心,遂与对方相约在黔西县龙井沟斗殴。其组织小牛仔、小天(二人另案)等人共谋斗殴一事,因所召集的人数较少,刀具不够,且未找到车辆,杨清海一方未到约定的地点龙井沟斗殴。随后,杨清海再次与对方相约于黔西县城关镇凉风洞聚众斗殴,其组织小波、小天(均另案)等十多人共谋斗殴事宜,确定由小天等人先将斗殴器械运往凉风洞,其余人员随杨清海走路至凉风洞。因小天等人在运送器械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杨清海等人闻讯逃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组织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二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为了实施斗殴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杨清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介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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