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锡怀) 俩初中生在扫地中发生口角,双方遂邀约哥们进行决斗。近日,受邀的三名16岁以上的“大哥们儿”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
2014年5月20日,米易县某中学学生周某(15岁)与陈某(15岁)因扫地发生口角,双方遂邀约于同月23日在米易县某广场“决斗”。为了战胜对方,陈某在邀约了自己的小哥们的同时,还邀约了大哥们李某(16岁)、张某(16岁),周某在邀约了自己的小哥们左某(15岁)等人的同时,还邀约了大哥们刘某(16岁)。23日16时许,双方均准备了木棒、钢管等物品用于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左某右眼眼眶被打伤,刘某被打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李某、张某的家属赔偿了受害人左某的损失共8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张某在他人的纠集下,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三被告人在共同参与打架斗殴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被害人在纠纷发生过程中有一定过错,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