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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纠集多人聚众斗殴 五人涉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14 11:15:01
本网讯(欧阳天辉 熊保明) 8月14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文清、李云会、陈友能、吴保林、李涛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年;被告人马文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授医药费等各项共计7609元中的70%部分,即赔偿人民币532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授自行承担人民币2283元。 被告人马文清家与被害人杨某授家有土地纠纷,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马文清种植在西林县马蚌乡马麻村永红屯附近的坡地上的杉木被被害人杨某授损毁。2015年1月31日,被害人杨某授在家中杀年猪设宴招待涉案人杨顺荣、熊金玉、杨世发等亲戚;当日17时许,被告人马文清纠集了被告人李云会、陈友能、吴保林、李涛及涉案人谢红云等人,驾驶车辆前往杨某授家,并在途中砍木做成棍棒来到被害人杨某授家找其理论。到达杨家后,被告人马文清先下车前往杨家与被害人杨某授发生争吵,涉案人杨顺荣等人听闻,遂前来帮助被害人杨某授与被告人马文清争论,被告人李云会、陈友能、吴保林、李涛及涉案人谢红云等人听到吵架声后便持木棒等工具下车进入被害人杨某授家。涉案人杨顺荣随后用手击打被害人马文清胸部,引发双方互殴。在殴斗中,被告人李云会、陈友能、吴保林、李涛及涉案人谢红云手持木棒对被害人杨某授进行殴打,致其当场昏迷。不久,被告人马文清、李云会、陈友能、吴保林、李涛及涉案人谢红云等人见杨家亲戚逐渐增多,遂跑离杨家。涉案人杨世飞、杨世发(均另案处理)等人追寻未果后,持木棒、石块等工具对被告人马文清驾驶来的小客车进行打砸泄愤,致使该车损坏。随后,被告人马文清持刀再次返回杨家,因杨家亲戚众多,被告人马文清即离开现场。 被害人杨某授受伤后,到云南省罗平县人民医院和广西西林县马蚌乡八大河卫生院住院治疗8天,期间产生医药费等各项费用总计7609元。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授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文清纠集被告人李云会、陈友能、吴保林、李涛等人,采用暴力手段、结伙越省界并持械在屯级公路边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云会、陈友能、吴保林、李涛在被告人马文清的纠集下持械斗殴,造成被害人杨某授轻微伤的后果,与被告人马文清相比发挥着相对较小的主导作用,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鉴于被告人马文清、李云会、陈友能、吴保林、李涛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上也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云会能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利用电话将其余三名被告人约出并使其到案,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系被告人马文清与被害人杨某授发生土地纠纷后,被告人马文清纠集被告人李云会、陈友能等人持械到被害人杨某授家理论土地纠纷而引发,被告人马文清起主导作用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杨某授入院诊疗,使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被告人马文清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杨某授要求被告人马文清赔偿其医药费等各项费用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被害人杨某授未能妥善处理纠纷继而引发殴斗,对致伤的损害后果也具有过错;综合本案事实,被告人马文清的过错相对较大,应负70%的主要赔偿责任,被害人杨某授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 综合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及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性,决定对被告人马文清、陈友能、吴保林、李涛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云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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