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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怀疑麻友出老千 男子参与聚众斗殴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11 16:52:42


    本网讯(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一审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周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龙某某与李某甲、江某某等人在一起打麻将时输了钱,龙某某怀疑对方“出老千”,便叫李某乙等人帮忙把所输赌资要回来。7月3日下午,双方约好到江西省宜春市体育中心的广场转盘处见面。16时许,李某乙等人邀集被告人周剑以及李某丙、陈某某(均已判刑)、曹某某等十余人携带砍刀、钢管等械具,分乘六辆小车来到宜春市体育中心的广场,被告人周剑持一根钢管下车,见被害人江某某是熟人便离开。李某丙、陈某某等驾驶人员在车旁等待,其他人则持砍刀、钢管等冲向被害人江某甲及江某乙等人,用砍刀和钢管致伤被害人江某甲颈部、背部等处,用刀砍伤江某乙叫来的李某某背部。尔后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江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周剑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曾于2010年1月8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剑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聚众斗殴属共同犯罪,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人周剑虽然积极参与,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罪行较轻,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剑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剑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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