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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5司法考试卷二第十三题标准答案的异议
作者:包佳俊   发布时间:2015-10-10 14:27:13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第十三题题干为“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四个候选选项分别为: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司法部给出的标准答案为D,即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笔者认为此答案有待商榷,选B项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对于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题中,A选项很好排除,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该行为显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此不进行赘述。C选项,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该行为不能定性为危险驾驶。首先,从实践来看,尽管部分地方确实出现过吃荔枝后开车,被执法的交警查出酒精含量超标的情况,但吹气检测只是初检,如果真的是因为吃荔枝而不是喝酒导致的,通过抽血复检,还可以排除。并且,从犯罪的构成来看,吃荔枝导致的酒精超标,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也不应认定为犯罪。

    所以本题中,重点对B和D选项进行考虑。危险驾驶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惩罚的是因驾驶人在大脑受外力因素影响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D选项,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地下停车场作为相对封闭的场所,不能理解为公共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地下停车场行驶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宜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B选项,尽管刑法中只规定“醉酒”驾驶的情形,但醉酒是一种表现形式,吸毒比醉酒的危险性更大,根据当然解释,入罪时举轻以明重,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更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综上,本题选B项为宜。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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