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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摩托车撞伤行人被判拘役3个月
发布时间:2015-10-09 10:19:54
本网讯(廖长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驾为何有禁不止呢?9月28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醉驾案件,以被告人邹友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6月21日20时5分许,被告人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往金湖西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水南西街一酒家门前路段时,碰撞到行人熊先生,事故造成被告人和熊先生受伤的后果。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血液乙醇浓度为232.24mg/100m。事发后,被告人与熊先生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熊先生全部经济损失559.44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为此,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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