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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司机无证驾车酿事故被判拘役5个月
发布时间:2015-10-09 11:22:23


    本网讯(张瑜)  法律规定无证及酒后均不能驾车,有人却以身试法。2015年9月2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粱瑶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一百元。

    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粱瑶黔无证酒后驾驶轿车从贵州省黔西县林泉镇往黔西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1时16分许,行至广成线1460公里加600米处时,与相向驶来的被害人郭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由粱瑶黔承担全部责任。经贵州师范大学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血液中检出乙醇的含量为25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粱瑶黔与郭某达成赔偿协议,同意赔偿被害人32800元。已给付郭某22800元,尚欠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粱瑶黔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51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郭某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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