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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为牟利结伙盗挖紫薇树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9-29 11:42:04


    本网讯(周军)  俩男子缺钱动起歪脑筋,盗挖紫薇树终获刑。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宝、王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叶宝经常在弋阳县曹溪镇山场做事,知道该地“楮树坞”山场有紫薇树,于是被告人叶宝找被告人王斌商量盗挖紫薇树,并让王斌联系销路。2013年2月份,王斌通过他人联系了浙江绍兴一苗圃老板胡某。2013年3至5月份,被告人叶宝、王斌等人组织民工,并雇请了挖机先后三次到曹溪镇楮树坞山场盗伐紫薇树20余株(这些树主干部分上部被截断),并将所盗紫薇树卖给浙江省绍兴市的胡某处,三次卖树总价款合计29万元。经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到浙江省绍兴市皋埠镇皇埠村紫薇树移栽现场测量,所移植紫薇树成活24棵(共计活立木蓄积5.5986立方米),另外有两颗小的紫薇树移栽不成已枯死。

    另查明,被告人叶宝于2014年10月20日到弋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斌于2014年1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两被告人于2014年10月29日分别向弋阳县森林公安局缴纳了盗伐林木变价罚没款各200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宝、王斌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盗伐林木5.598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叶宝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叶宝、王斌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宝、王斌具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退缴盗伐林木变价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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