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文 王冬云) 尚在缓刑考验内的李东,不遵纪守法,跑到他人山上去盗砍杉树53株。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撤销原判决对被告人李东所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以被告人李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6月15日晚,被告人李东伙同李文、李小申二人(在逃)携带手锯,至奉新县赤岸镇洪塘村盘下组集体所有的“大垅口上”(又名大垅里)山场,擅自砍伐杉树53株,并制成杉原木101根。尔后,三人驾驶农用车(车牌号W6568)将杉原木运往奉新县城出售给王某,获利2800元。经鉴定,被盗杉木立木蓄积3.3351立方米。案发后,被盗杉原木已全部发还给被害单位。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李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手锯伙同他人盗伐杉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东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东因犯失火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与新犯的盗伐林木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李东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