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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农民驾驶摩托车盗伐林木百余立方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21 11:48:41


    本网讯(黄聪 王婧)  俩农民多次到林场以及村民自留地盗伐杉树,再贩卖至邻县销账。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涂长工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余老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4月30日至6月16日,由被告人涂长工、余老三、余和平等人,多次携带砍伐工具、运输工具来到靖安县仁首镇大团村老屋组后山的九里岗林场“大岭脑”、“芦竹坑”、“馒头岭”等山场盗伐林木,锯成杉原木后用三轮摩托车偷运至安义县龙津镇台山村“辉美木业加工厂”销赃。经鉴定,被告人涂长工参与盗伐杉木立木蓄积为57.8659立方米,被告人余老三参与盗伐杉木立木蓄积为36.6356立方米。

    2013年8月5日,由被告人涂长工、余老三等人携带弯把锯、柴刀、钢卷尺、铁制大板车等作案工具,来到靖安县仁首镇大团村徐某、余某的自留山“馒头岭”山场盗伐林木,将盗伐的杉树锯成13根杉原木。在盗伐过程中,被徐宗达当场发现,两被告人逃离现场。经鉴定,遗留在现场的13根杉原木立木蓄积为0.5577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涂长工参与盗伐杉木立木蓄积计58.4236立方米,被告人余老三参与盗伐杉木立木蓄积计37.1933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涂长工于2015年1月3日向靖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回非法所得款12000元。被告人余老三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长工、余老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伐他人所有的杉树,涂长工参与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58.4236立方米,数量巨大,余老三参与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37.193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长工、余老三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涂长工、余老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涂长工退赔赃款1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不遭破坏,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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