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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吃饭敬酒发生口角 男子打伤同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9-21 15:59:14


    本网讯(王锡怀)  一男子在和同事一起吃饭时,因敬酒发生口角,该男子随即将同事打伤。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进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吴进明与同事白某某在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某饭店吃饭时,因敬酒问题发生口角。在争吵中,被告人吴进明向白某某脸部打了一拳,打在白某某的右眼上。白某某受伤后于当晚到米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外伤性晶状体脱位。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吴进明赔偿了被害人白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白某某向被告人吴进明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吴进明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进明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吴进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进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进明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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