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受人指使“教训”他人致重伤被判刑4年
发布时间:2015-09-21 09:27:42


    本网讯(程泽恩 张军)  一“90后”男子曾于2013年因妨害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受朋友指使帮忙“教训”他人,致对方重伤。近日,四川省荣县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君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4月7日,刘君受赖某某(另处)指使,伙同徐某、赵某某、杨某某、邓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四人搭乘一辆出租车窜至荣县复兴乡被害人李某某家附近,刘君以找人采石头为由,电话联系并来到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口,当确认坐在其家门口的人就是李某某时,刘君随即上前用手臂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使其无法反抗,徐某、赵某某、杨某某三人随即对其拳打脚踢进行殴打,被害人大声呼救后,三人恐罪行暴露,坐上由邓某某守候的出租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