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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人指使“教训”他人致重伤被判刑4年
发布时间:2015-09-21 09:27:42
本网讯(程泽恩 张军) 一“90后”男子曾于2013年因妨害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受朋友指使帮忙“教训”他人,致对方重伤。近日,四川省荣县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君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4月7日,刘君受赖某某(另处)指使,伙同徐某、赵某某、杨某某、邓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四人搭乘一辆出租车窜至荣县复兴乡被害人李某某家附近,刘君以找人采石头为由,电话联系并来到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口,当确认坐在其家门口的人就是李某某时,刘君随即上前用手臂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使其无法反抗,徐某、赵某某、杨某某三人随即对其拳打脚踢进行殴打,被害人大声呼救后,三人恐罪行暴露,坐上由邓某某守候的出租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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