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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为给父亲“出气”打伤打人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9-21 11:29:09
本网讯(王锡怀) 一男子听到父亲被他人打伤后,立即驱车前往事发地,对打人者进行殴打。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邱小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邱小强及其哥哥邱某某接到其父亲的电话,称其到米易县白马镇小街鑫达汽修厂取车时被汽修厂员工打了,要去找打人者评理。随后,被告人邱小强乘坐邱某某驾驶的皮卡车赶往汽修厂。被告人邱小强赶到汽修厂后,不问青红皂白,将员工张某某从厂内拉出,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张某某受伤后于当日到米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枕部硬膜外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邱小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2000元,张某某向被告人邱小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邱小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小强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邱小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小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小强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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