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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暴力抗税致人重伤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钱学文 发布时间:2015-09-21 15:37:52
【案情】 2014年9月初,地税局干部丁某和王某到陈某所经营的“好客来”个体饭店征收上半年的税款。陈某称其饭店生意惨淡,维持饭店日常经营尚且艰难,要求免除其应缴税款。地税局干部丁某和王某要求查看饭店的账本,收银员拿出近上半年的账本给丁某和王某查看,发现该饭店上半年的营业收入正常且未出现经营困难,遂要求陈某缴交上半年的税款。陈某谩骂并与地税局干部丁某和王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陈某跑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王某连续砍数刀,王某经送医院救治后脱离生命危险。经法医鉴定,王某为重伤。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和其辩护人则辩称,被告人陈某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符合抗税罪的犯罪特征,应该以抗税罪定罪量刑。 【分歧】 对于陈某暴力抗税致征税人员重伤,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抗税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陈某暴力抗税致征税人员重伤的行为,符合抗税罪的犯罪特征,应该以抗税罪定罪量刑。 意见二:陈某暴力抗税致征税人员重伤的行为,既构成抗税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致人重伤属于情节严重,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比抗税罪的处罚更重,从一重罪处罚,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二,理由如下: 一、陈某暴力抗税致征税人员重伤的行为,既构成抗税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陈某明知其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存在拒不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陈某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用了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抗税罪。陈某明知其拿菜刀追砍征税人员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并且追求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陈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实施“暴力抗税致征税人员重伤”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 二、构成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罪处罚。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犯罪行为所触犯的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即依照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是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陈某暴力抗税致征税人员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抗税罪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比抗税罪的处罚更重,应该按故意伤害罪处罚。 综上所述:陈某暴力抗税致征税人员重伤的行为,应该按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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