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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农连环拐卖智障女均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09-11 14:14:22
本网讯(兰珊 鹏程) 老农刘言花钱为智障儿买了个智障女当媳妇,后因不满意又将智障女原价转卖他人,老农及其他相关人员买卖智障女的行为构成犯罪吗?答案是肯定的,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涉案人陈花(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限期缴纳)、庞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限期缴纳)、刘言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现年51岁的陈花系山东莒南县某村农民,文盲;现年56岁的庞加系临沭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现年58岁的刘言系莒南县某村农民,文盲。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7月下旬,案犯卫某美(在逃)弄来一名患有智障的中年妇女,委托陈花将其卖掉,同年8月,通过孟某(在逃)介绍,陈花将该智障妇女以5千元的价格卖给刘言并获利300元。刘言收买该妇女后留在家中给其患有智障的儿子为媳,因该女与其子不能共同生活,今年2月初,刘言又以5千元的价格将该智障女转卖给人贩子庞加,庞加购买该女后放在家中,准备将其出卖,后被人举报,该女被警方解救,庞加被抓获归案,刘言获悉后投案自首,陈花后被抓获。 7月3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人拐卖妇女,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均构成拐卖妇女罪。辩护人关于“陈花自愿认罪、没有前科”、“庞加系初犯、偶犯”、“刘言系自首、自愿认罪、没有犯罪前科、自愿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关于“陈花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陈花积极实施拐卖妇女犯罪行为,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庞加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应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2位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其主观上有出卖被拐卖妇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联系买家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犯罪既遂,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刘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花、庞加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陈花、庞加从轻处罚、对刘言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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