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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摘桃子”为幌诱奸智障女领刑1年半
发布时间:2015-04-23 11:34:43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酒后大起色心,以“摘桃子”为由诱奸一智障女子,从而触犯刑法。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韩祖方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4年6月18日,韩祖方酒后去其黔西县洪水乡附廓村的自留地摘花椒,途经本村一村民家门口时,看到被告人韩某(智障患者)独自一人在家,便产生贱淫韩某的邪念。随后韩祖方以带韩某摘桃子为由,将韩某骗至其未居住的房屋院子内,强行将韩某的裤子脱下,正欲实施奸淫时,被村民韩某某发现并用竹竿打击韩祖方后背,韩祖方遂逃离现场。 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韩祖方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祖方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韩祖方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韩祖方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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