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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车引发连串事故致死一人自首赔偿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10 10:44:08


    本网讯(覃世武)  广西浦北县一“80后”男子宋建无证驾驶小轿车外出办事时,为了炫耀车技,突然变道超车而引发了一连串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一人受伤的惨剧后,主动拨打120救助电话,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从而获得法院轻判。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4月6日14时许,宋建无证驾驶小轿车外出办事时,在沿217省道由浦北县小江镇往福旺镇方向行驶过程中,行驶至217省道31公里加600米路段时(浦北县小江镇新南村委会新村村口路段),宋建驾车超越前方何光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恰遇对面冯留致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公路左边驶向右边,由于驾驶机动车在对面有来车的情况超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小轿车先追尾碰撞到何光志搭载何光强的摩托车,接着碰撞到冯留致驾驶的摩托车,造成何光强当场死亡,何光志受伤及三辆车不同程度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何光强因交通事故撞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宋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宋建打120救助电话,后打110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宋建归案后,积极与被害人冯留致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冯留致经济损失共款人民币500元,取得了被害人冯留致的谅解;宋建赔偿了被害人何光强的家属经济损失共款人民币25000元。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无证驾车,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宋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建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冯留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冯留致的谅解,并赔偿了被害人何光强的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的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宋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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