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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赊购水泥拖欠货款被商家起诉讨债
发布时间:2015-08-27 14:23:02


    本网讯(廖长春)  福建泰宁男子多次赊购水泥款,经商家催讨不给付,被商家诉至法庭讨债。8月27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赊购水泥案件,判决被告张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春支付货款8000元。

    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水泥。2015年4月2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8000元。嗣后,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而成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云支付货款8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春要求被告张云支付所欠货款8000元,有被告张云出具的欠条一份为据,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为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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