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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货款未还 卖家起诉索债获赔部分差旅费
发布时间:2015-04-23 09:31:20


    本网讯(杨又华)  原告习雪莲家住河南省新郑市,因为一笔买卖没有收到货款,只好千里迢迢跑到湖南打官司,她的差旅费、误工费应该如何计算?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并赔偿部分差旅费用。

    被告王建中于2004年8月8日与湘潭市先锋乡先锋村签订了一份《承包场地办厂协议》,约定土地面积为9亩地,由王建中承包办厂,期限为二十年,从2004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19日止。2008年10月7日,湘潭市建喜机制石棉瓦厂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王建中任负责人。在经营期间,被告湘潭市建喜机制石棉瓦厂因生产需要向原告习雪莲购买石棉。2014年5月9日,被告王建中向原告习雪莲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习雪莲石棉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 000元),欠款人王建中,2014.5.9号”,并加盖被告湘潭市建喜机制石棉瓦厂合同专用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未果,遂诉讼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5000元、举张债权费用20000元。原告提供了原被告的主体身份证明、货款欠条、车票、住宿费发票等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原、被告口头约定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而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故被告应承担案件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举张债权费用20000元的诉求,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对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起的车票17张、住宿费发票4张,计票据金额为2577元予以确认,该款项被告应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5000元,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2577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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