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锡怀) 第一次到工厂盗窃衬板得逞后,一男子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先后四次伙同他人到同一工厂实施盗窃。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乐言敏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乐言敏伙同吴某、杨某、周某等人(均已判刑)窜至位于四川省米易县白马镇田家村的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马选矿厂半自磨车间,将11块衬板盗走。在此后的两个月时间里,被告人乐言敏先后四次伙同吴某、杨某、周某等人窜至位于米易县白马镇田家村的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马选矿厂半自磨车间盗窃衬板。在此期间,被告人乐言敏等人从该选矿厂累计盗窃衬板41块。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乐言敏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米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攀枝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6736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乐言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占有企业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乐言敏与其他同案犯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乐言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乐言敏系多次盗窃,未退赃、退赔,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