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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前科男子蛊惑四名未成年人盗窃原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21 14:46:54


    本网讯(付建国)  两个有犯罪前科出狱的成年人,继续操旧业,结交和蛊惑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2015年8月20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蛊惑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判处被告人魏光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处被告人雷秋生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1986年出生的被告人魏光明曾于2011年7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9000元,2011年10月出狱。1994年下半年出生的被告人雷秋生曾于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7000元,2012年4月出狱。

    出狱后,二人不思悔改,整天吃喝玩乐,并游乐于网吧,并自作聪明“贿赂”未成年人盗原油,主动结交了一些未成年人,认为他们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盗窃,不需承刑事责任,如果案发了,自己责任也相对较小。  

    在结交的十余名未成年人中,其中小孙、小吴、小费、小李(全为未满十四周岁)四人对二被告人言听计从,并很具有义气感。为了稳住这四个未成年小孩,二被告人采取支付报酬的方式来“贿赂”,他们见有钱可挣,有钱可上网吧,便爽快地答应帮助二被告人盗窃原油。

    2012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魏光明、雷秋生伙同小吴、小孙、小费来到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采油厂一矿4号计量间太东208-平102井,开井盗窃原油30余袋,重约1.05吨,价值人民币4500余元。同日,赃物原油被被告人魏光明卖给他人(另案处理)。

    次日上午,被告人魏光明、雷秋生伙同小吴、小孙、小费来到该计量间太东204-斜92井,开井盗窃原油30余袋,重约1.05吨,价值人民币4600余元。同日,赃物原油被魏光明卖给他人。

    再次日22日上午,被告人魏光明、雷秋生伙同小吴、小孙、小费来到该计量间太东204-斜94井,开井盗窃原油30余袋,重约1.05吨,价值人民币4400余元。同日,被盗原油被魏光明卖给他人。

    当月23日上午,被告人魏光明、雷秋生伙同小吴、小孙、小费、小李又窜至该计量间太东206-平98井,开井盗窃原油30余袋,重约1.05吨,价值人民币4500余元。同日,赃物原油被魏光明卖给他人。

    当月24日,魏光明伙同小孙、小吴、小费、小李来到该计量间太东208-平102井,开井盗窃原油30余袋,其中20余袋被魏光明卖给他人,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现场扣押原油10袋,重0.38吨,价值人民币1639余元。被扣押原油已返还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采油厂。

    综上,被告人魏光明盗窃作案5起,盗窃赃物总价值人民币22639余元,被告人雷秋生盗窃作案4起,盗窃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8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光明、雷秋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雇佣四个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其刑事责任应由二被告人承担。被告人魏光明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秋生犯前罪时系未成年犯,故其再实施盗窃时不构成累犯。鉴于二人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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