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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不悔改 男子多次流窜入店盗窃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5-08-21 09:06:28
本网讯(曹友喜 丁梅) 一男子四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不思悔改,流窜盗窃,再次被抓入狱。2015年8月20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保国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犯罪所得。 2013年6月1日,被告人赵保国流窜至邹城市开发区孔某某经营的烟酒店,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现金50000余元。同年7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撬门进入闫某经营的烟酒店,将店内的180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撬门进入石某某经营的烟酒店,将店内的2000多元盗走。同年10月4日,被告人流窜至泗县黄圩镇,撬门进入郭某某经营的“康祥保健品商行”,将店内人民币700余元盗走。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流窜至埇桥区南关办事处,撬门进入沈某经营的自行车店,将店内人民币1000元现金盗走。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流窜到博兴县,撬门进入乐安大街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将员工王某放在公司柜台抽屉内的人民币4750元盗走。 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流窜至蒙城县城关镇撬门进入“统一润滑油专卖店”实施盗窃,因店内没有现金,盗窃未果。随后,被告人来到商城西路“王朝干红专卖店”,用螺丝刀撬开玻璃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5048元、韩元1000元和纪念币一枚(面额10元),被告人盗窃后准备逃离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累犯作案,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酌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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