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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推脱拒还利息 出借人诉索本息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8-21 09:17:56


    本网讯(李航 郭琳)  出借人先后向借款人借款、垫付共计185599元,借款人写下借据并且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事后却称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关系值得商榷,应为无效,因此只同意返还本金。双方协商无果,出借人遂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借款人所欠的本金及利息均需偿还。

    2009年10月10日,熊辉为购买车辆向幸福汽运有限公司借款232000元,并向其出示了借据。2010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月利息按1分计算,期限至2012年8月1日止。若熊辉未能付清公司借款及各项交通费,公司则收回车辆按当时市场价变现或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其所欠付的各项费用,若有剩余,余款归熊辉所有。熊辉于2009年11月归还利息2706元,本金13294元;2010年7月归还利息17496元。因熊辉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将车辆收回并以136000元的价格转卖给第三人。后幸福汽运有限公司多次要求熊辉归还借款及利息,但是其总以各种借口推脱,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扣除变卖款136000元,熊辉应向幸福汽运有限公司给付欠款计人民币143357元。熊辉不服,提起上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且熊辉与幸福汽运有限公司形成的关系主要为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法律应予保护。另幸福汽运有限公司与熊辉就车辆挂靠以及车辆营运期间发生的费用负担等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幸福汽运有限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熊辉就自己主张的双方借贷关系无效的事实未提供证据材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且其辩称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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