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长春) 6月8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官晖偿还原告黄求勤借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
经审理查明,借款人丁求山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1年12月7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向借款人转账16.85万元,同日,原告现金给付借款人本金3.15万元。借款当日,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被告官晖在借款人出具的借条的担保栏上签名,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嗣后,借款人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官晖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官晖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所借原告借款20万元,有已被本院采信的由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为据,原告与借款人之间依法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原告与被告官晖之间依法成立了保证合同关系;双方对保证方式未约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官晖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部分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