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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男子频盗车 累犯触法获严惩
发布时间:2015-08-17 14:38:46
本网讯(廖长春) 刑满释放后不改前非,多次盗窃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谋取钱财,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肖意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于2002年9月29、2010年2月均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年。2014年10月5日的凌晨,被告人到泰宁县一宿舍楼下,将一辆女式踏板摩托车盗走。见如此容易得手,不费力,来钱快,被告人便频频出手。经查,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在泰宁县城区多次在宿舍楼下、商场路口、公园内等地方秘密窃取他人自行车两辆、两轮电动车一辆、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78元。2015年3月3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0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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