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欧阳天辉 熊保明) 8月10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鲁如燕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鲁如燕的犯罪所得人民币600元。
2013年5月间,被告人彭小德(已判刑)经观察后发现堆放在西林县古障镇陇正村为林屯路口的原杉木无人看管,便伙同被告人农有仁(已判刑)、黄勇诚(已判刑)及被告人鲁如燕、司机卢永战(另案处理)驾驶车辆来到杉原木堆放处盗窃部分木材,并连夜将盗窃木材运至云南省罗平县出售,获得赃款5848元。司机卢永战获得运费1600元,被告人鲁如燕分得赃款人民币600元,其余被告人彭小德、农有仁、黄勇诚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被盗窃的杉原木价值人民币4286元。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鲁如燕到西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如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鲁如燕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鲁如燕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鲁如燕的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