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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爬水管“一路偷”学生宿舍被抓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10 15:25:26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一男子曾因抢劫罪被判刑入狱,本该好好反省,重新做人,可该男子不思悔改,依旧浑浑噩噩、好逸恶劳,出狱后没隔多久,却因想弄点钱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斌来到江西省宜春某学院学生宿舍区,爬第2栋水管到2楼,进入204号宿舍,盗取失主刘某某人民币40元、失主王某人民币98元,之后又爬第3栋水管上3楼,陆续在305室盗取失主邹某某人民币150元,在309室盗取失主李某某人民币390元,在310室盗取失主田某人民币30元和华为牌C8816型手机一部,在311室盗取失主袁某人民币100元,共计人民币808元。经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90元。

    2014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斌又一次翻墙进入宜春某学院学生宿舍区,爬第15栋进入学生宿舍楼水管,在614室盗取失主李某某人民币380元、失主宋某某人民币240元,在615室盗取失主周某30元,在616室盗取失主赵某人民币30元,在617室盗取失主周某某人民币120元,在618室盗取失主何某某人民币300元,在619室盗取失主郑某某人民币120元,在620室盗取失主葛某某人民币100元、失主王某某人民币200元,在622室盗取失主夏某某人民币200元,在624室盗取失主杨某某人民币130元、失主尹某某人民币65元,共计人民币1915元。

    2014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斌再次来到宜春某学院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学院保安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陈斌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9年8月10日释放。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诉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斌定罪处刑。被告人陈斌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13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斌第三次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陈斌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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