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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打砸欺压百姓 男子外逃3年被抓领刑
发布时间:2015-02-04 09:46:32
本网讯(兰珊) 一“80后”任性小伙随意打人砸车欺压百姓,惹事后外逃3年多最终仍难免法律的追究,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臧东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1月出生的臧东系江苏省东海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他年轻气盛、脾气暴躁,是横行乡里的知名“小混混”,看谁“不顺眼”动辄非骂即打。 2011年3月25日15时许,臧东伙同吴某乐、臧某涛(均已判刑)等人在临沭县石门镇某村砖厂,无故对陈某、荣某拳打脚踢,并持砖头将陈某驾驶的奥迪轿车玻璃砸毁。经鉴定,陈、荣均构成轻微伤,被砸车辆损失价值3865元。 2011年“五一”上午,臧某林(已判刑)在临沭县石门镇某集市将李某太岳父的自行车压坏,臧某林赔偿了100元钱,越想越觉得窝囊,回家告诉了家人,当日下午15时许,其父臧某国(已判刑)纠集了臧东、臧涛涛(已判刑)与臧某林等数十人一齐来到石门镇李某太的农机厂院内,持弹簧板、木棍等对李某太及其兄弟李某山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山7根肋骨被打骨折,构成轻伤;李某太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受害人报警,其他打人者均先后被抓获判刑,臧东则外逃避祸。去年9月9日,临沭警方将臧东抓获归案。 今年1月15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臧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臧东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事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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