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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不成打砸现场 “讨债者”赔钱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3-23 17:09:29


    本网讯(张瑜)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在讨债的现场故意打砸对方的财物,那就是犯罪。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件,判处被告人谢定华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事情的经过很简单,因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力支付被告人谢定华的工程款,委托黔西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支付。2014年11月5日下午,谢定华来到黔西县莲城大道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该公司正在办理该事宜时,谢定华故意将黔西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立柜大理石板、墙面广告牌、盆栽等物品毁坏。经鉴定,被告人砸坏的物品价值896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谢定华与黔西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该公司28960元,其行为得到了该公司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定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8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被告人谢定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定华已赔偿被害人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天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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