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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与非法拘禁他人追讨赌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28 15:45:30


    本网讯(包华斌)  因赌友欠赌债未还,薛某被他人带至酒店看管并殴打。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4年6月,被害人薛某、何某多次一同到三明市区富兴堡附近的山上赌场内赌博。同月16日下午,翁小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让何某偿还赌债,将其带至三明市区的一个山上看管。晚21时许,翁小文电话指示张成到三明市三元区汉庭商务酒店某房间看住薛某,随后张成伙同“阿第”(另案处理)等人将薛某带至山上与翁小文会合,因薛某不愿帮何某偿还赌债,翁小文与张成即对薛某殴打,致薛某右上臂外侧上段挫伤。在何某打电话向朋友林某借到人民币50万元后,翁小文等人将何某、薛某带回酒店房间继续看管,张成与杨小强(另案处理)负责看管薛某。17日上午9时,薛某趁张成熟睡,杨小强离开之际逃离并用手机报警。当日上午9时26分,林某将人民币50万元转至何某提供的杨小强的农业银行账户,翁小文、杨小强等人迅速逃离酒店,后公安民警赶到该酒店将熟睡中的张成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成伙同他人为索取赌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成在非法拘禁他人期间,具有殴打他人的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赌博行为是一种无效法律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赌债是非法债务、无效债务,“债权人”当然不具有请求权和诉权,通过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迫使他人赔偿赌资更是为法所不容。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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