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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常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当庭宣判行政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5-07-22 15:14:00
黑龙江高院常务副院长王树江担任审判长。朱丹钰 摄 本网讯(唐凤伟 奚萌萌) 7月2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井洪禄诉饶河县人民政府、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饶河县分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二审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由高院副院长王树江担任审判长。这是黑龙江高院首起当庭宣判的行政诉讼案件。 1998年,联通饶河分公司在井洪禄的宅基地上建设了信号发射塔,井洪禄发现后,要求赔偿损失并解决宅基地问题。2002年,饶河县政府为联通饶河分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井洪禄就宅基地争议与联通饶河分公司达成协议。2011年,井洪禄向饶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饶河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并赔偿损失,经一、二审判决确认饶河县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2015年井洪禄再次就此事提起行政诉讼,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井洪禄起诉。井洪禄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上诉人井洪禄因身体原因,口齿不清,且情绪比较激动,审判长几次稳定上诉人的情绪,并告知:“可以简要陈述观点,慢慢说。” 在庭审调查环节,审判长让双方充分阐述观点的同时,引导各方针对争议焦点展开举证、辩论和陈述,并对各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庭审高效、有序。 历经一个多小时,庭审结束,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法院认为上诉人井洪禄曾于2011年8月23日,向饶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令饶河县人民政府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井洪禄对该判决不服,基于同一事实及理由,于2015年4月25日,再次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依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书面裁定将在十日内发送至双方当事人。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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