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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拖欠借款并结伙非法拘禁债权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24 09:39:58
本网讯(肖思睿)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卢志军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卢志军向陈某借款15000元并约定1月30日归还。1月27日,陈某与陈某某找到卢志军让其归还借款,卢志军讲身边没有钱,可以去湖北黄石想办法还钱,并让陈某同去。当晚,卢志军叫上朋友与陈某、陈某某一起在租车公司租了一辆小轿车前往湖北黄石。28日,四人到达黄石,由于没有拿到钱,四人当天开车走高速返回南昌。在车上,陈某一直催促卢志军还钱,卢志军便打电话给张某(在逃)让其带人到梅林高速公路路口等候。之后,张某带人开车来到梅林高速公路路口与卢志军等人汇合。卢志军强行将陈某带上张某开来的小轿车,陈某某坐在租来的车上,卢志军等人将车开到新梅公路一条村道上停车。卢志军叫陈某下车,问其怎么处理,陈某讲还钱,卢志军叫陈某下跪,陈某不肯,卢志军就用铁棍朝陈某腿上打去,张某用跳刀朝陈某左右肩膀各捅了一刀,随后,卢志军又将陈某带上租来的小车,卢志军和其朋友开车载着陈某、陈某某朝樟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拖船镇政府路段时,卢志军有事下车,陈某、陈某某乘机下车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卢志军家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卢志军赔偿陈某的损失15000元,并归还陈某的借款15000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日,被告人卢志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志军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卢志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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