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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在酒店“逼”女债务人还钱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23 16:38:01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欠钱还债本是天经地义亦无可厚非的事,但如果债权人不按正常程序去追讨债务,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甚至会触犯法律。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汪盛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另一被告人彭昆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管制一年。

    2014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汪盛、彭昆等人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某酒店住宿玩耍。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汪盛与被害人陈某因1100元金钱纠纷,约好到该酒店商谈解决办法。3时30分许,陈某到达酒店大厅,被告人汪盛要陈某到酒店楼上开好的房间里去谈,陈某坚持在大厅里谈,于是被告人汪盛叫被告人彭昆等人帮忙,强行将陈某拉入酒店电梯,到达11楼后,又强行将陈某拉出电梯,并带到所住的房间。随后,被告人汪盛逼问陈某还钱,并殴打其,后陈某联系到其朋友“苗苗”(身份不详)借钱,被告人汪盛便带着陈某离开酒店去见“苗苗”,但“苗苗”并未帮陈某还钱。被告人汪盛遂将被陈某带回酒店的房间,继续逼问、殴打,但一直没有结果。后被告人汪盛离开了房间,被告人彭昆则在房间内看守陈某,直至上午11时许公安民警接陈某报警后到达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背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汪盛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汪盛辩称其未叫陈某去酒店,是陈某自己过来找他,第二次带陈某到房间后没有打她。被告人彭昆辩称其未守着被害人陈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盛、彭昆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盛辩称其未叫陈某去酒店,陈某自己过来找他,第二次带陈某到所住房间后没有打她,被告人彭昆辩称其未守着被害人陈某,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信。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彭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害人陈某进行了殴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汪盛曾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汪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汪盛、彭昆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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