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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非法拘禁债务人 四人涉案被判
发布时间:2015-07-08 10:39:37


    本网讯(李九宾 刘泽方)  古语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遇不还钱者,讨债人可将其诉至法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偏偏有人想以武力自行解决,结果却是钱未要回,反而因触犯法律而获刑。7月8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林轩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作案工具小型汽车被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郭某某向被告人韩林轩借款7万元,出具借条为借款72500元,约定期限还款。但到期后郭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2014年9月8日被告人韩林轩叫来自己的三个伙伴一同找到郭某某索要债务未果,随后将郭某某送往公安机关处理,被公安机关告知他们的纠纷应按民事纠纷解决后,当晚9时许,被告人韩林轩等四人以索要债务为由,将被害人郭某某控制在被告人韩林轩的小型汽车上,将被害人郭某某带到一处玉米地处进行殴打。后被害人郭某某被迫电话通知其朋友付给被告人韩林轩现金20000元,并转账15000元,但被告人仍不让被害人郭某某离开,并让郭某某的朋友把轿车抵押给被告人韩林轩后,于2014年9月9日2时将被害人郭某某释放。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林轩等四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从重处罚,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林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韩林轩系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书面刑事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到案后,被告人韩林轩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他三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等情节,牧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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