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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有人向村内运砂强索“协调费” 三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7-28 10:28:50
本网讯(胡昊 吴卫兵) 男子看见有外乡人向村内运砂,遂带人将其拦住并要求对方缴纳十万元“协调费”。2015年7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江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李涛、姜明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6月9日16时许,被人江建、李涛、姜明发现有人经过村子送砂,随即将车辆拦下。被扣押车辆的司机打电话告诉公司工作人员陈某、被害人周某。被告人李涛等人以被害人周某未得到同意就私自向村内送砂为由,要求被害人周某支付“协调费”人民币十万元。经双方协商,被害人周某被迫同意支付人民币二万元。后被害人周某及万峰取钱返回现场时,被告人李涛以被害人周某将收取“协调费”的事情告知周某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电话责问李涛为由与周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江建进而扇了被害人周某一耳光,后被害人周某将人民币二万元交由万峰转交被告人江建后离开现场并报警。 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江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9月5日,被告人姜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江建、李涛、姜明退还了被害人周某人民币二万元,被害人周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李涛于1991年10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部门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姜明2002年4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经减刑于2011年4月7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建、李涛、姜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要挟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二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江建、李涛、姜明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涛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涛、姜明均曾因犯罪被法院处以刑罚,不思悔改,又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前提条件,对被告人李涛、姜明不宜适用缓刑。考虑到被告人江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江建所居住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江建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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