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海波) 2015年5月15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葛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苏某某是从浙江省台州市来南昌市五星垦殖场将军州农场承包瓜地的瓜农。2015年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葛斌到上述农场找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商谈装西瓜的纸箱业务,被告人葛斌以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出的价格低于出厂价没法做为由,对被害人说“你们要在这里发展就必须依靠我”。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葛斌到自己车上拿出一把气枪威胁被害人一方,要求被害人黄某某等人拿出人民币5000元了事,过半小时后来拿钱。当被告人葛斌再次返回要钱时,被害人黄某某等人不同意并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持械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葛斌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害人报案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葛斌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苏某某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