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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企业有污染为由 四人勒索钱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17 09:03:42


    本网讯(郑伍科 赖海宁)  广西灵川县定江镇宝路村委的男青年胡新贵、胡勇德、胡新春、胡秋石,分别结伙假以他单位有污染为由,索取钱财。2015年6月15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新贵、胡勇德、胡新春、胡秋石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胡新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胡勇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胡新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胡秋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胡新贵、胡勇德、胡新春、胡秋石四男子均是广西灵川县定江镇宝路村委莲花塘村的农民。

    2013年的一天,胡新贵、胡勇德因无钱花,便打起了敲诈他人钱财的主意,于是2人伙同胡新林来到灵川县定江镇三号工业园区的桂林森利人造板有限公司,假以该厂有污染为由,要收取污染费,向该厂老板要钱,该厂老板见状,无奈只得交给胡新贵、胡勇德等人人民币700元。得款后三人将该款挥霍。

    此后,2014年6月、7月和7月22日,胡新贵、胡勇德、胡新春又先后3次来到到灵川县定江镇三号工业园区的桂林森利人造板有限公司、桂林慧林植物有限公司、食为天米粉有限公司,仍假以该单位有污染为由,要收取污染费,该三单位的负责人无奈,只得分别交给胡新贵、胡勇德、胡新春人民币1000元、1000元和5000元。胡勇德、胡新春在2次得款2000元后将该款平分。另外5000元胡新贵、胡勇德、胡新春3人共同处理。

    事隔5天后的同年7月27日这天,胡新贵、胡勇德、胡秋石等人再次来到灵川县定江镇三号工业园区的华荣胶合板厂,又以该单位有污染为由,要收取污染费,此时,该厂老板娘及其儿子不同意,胡新贵、胡勇德与该厂老板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该厂老板娘及其儿子被胡新贵、胡勇德打伤。之后胡新贵等人又多次打电话给该厂老板,威胁不让其正常生厂,该厂老板被逼无奈,被迫于2014年9月3日将人民币5000元交给了胡新贵。

    该厂老板娘及其儿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老板娘的损伤构成轻伤。其儿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4年10月16日、12月9日胡新贵、胡勇德、胡新春、胡秋石分别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发后,胡秋石退出赃款人民币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新贵、胡勇德、胡新春、胡秋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胡新贵在2014年7月22日、27日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胡勇德、胡新春在22日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胡勇德、胡秋石在27日的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胡新贵、胡勇德、胡新春、胡秋石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新贵、胡勇德、胡新春、胡秋石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胡秋石退出了其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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