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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110谎报有炸药向公安机关勒索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5-05-20 11:28:59


    本网讯(雷娜 廖鑫凯)  一山西籍在广西桂林市打工的男子对公安机关心存不满意图报复,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安放了炸药在桂林市一艘游船上,向公安机关索要8万元人民币。近日,公诉机关以该男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依法向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被告人李明于2014年9月7日到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阳桥派出所报案称在桂林市中山中路被人抢劫,因认为公安机关未能及时破案,被告人李明对公安机关心存不满意图报复公安机关,加之其在桂林没有收入生活困顿,遂于2014年9月12日21时26分至23时17分期间,在桂林市秀峰区中心广场路边使用一临时手机卡号码多次拨打地址位于桂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电话,以需要给孩子看病为由,谎报安放了炸药在桂林市一艘游船上,向公安机关索要8万元人民币,并要求公安机关半小时内先将2万元存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否则将引爆炸药。公安机关接到勒索电话后,并未按被告人李明的要求将钱存入其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动用大量警力对桂林市漓江相关游船及场所加强保安工作。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向公安机关强行索要8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目前,秀峰法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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