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房屋漏水未告知 买主诉请减少房价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6-03 10:35:42


    本网讯(陈福文)  2015年6月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刘玉梅以买房时被告王刚强、王梅花未告知房屋存在漏水问题起诉要求减少房价款。

    2014年9月23日,原告刘玉梅与被告王刚强、王梅花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被告王刚强、王梅花将安福县平都镇文塔广场东楼一套二楼二室二厅的住房,面积为103平方米以价格叁拾万元出售给原告刘玉梅。原告刘玉梅向被告支付290000元后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因此原告刘玉梅以被告王刚强、王梅花未告知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为由拒付余款10000元。被告王刚强、王梅花认为原告刘玉梅拒付余款是无理要求,遂拒绝协助原告刘玉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房屋总价为290000元;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王刚强、王梅花在庭审中表示确实未告知原告刘玉梅涉案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但房屋的售价本身就不高,不同意减少购房款。

    庭后,法官向被告王刚强、王梅花释明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被告王刚强、王梅花作为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房屋,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会减少物的效用,在出卖房屋时应当告知原告刘玉梅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但被告王刚强、王梅花却未告知。

    经法官调解,被告王刚强、王梅花认识到自己存在过错。最终,原、被告达成被告减少3000元房款作为弥补房屋漏水维修费,原告在一个星期内支付房款余款7000元,被告当天予以协助过户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