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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青年开车尾随取款人趁机砸车盗窃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7-20 13:27:33


    本网讯(黄丽丽 廖冬瑜)  家住兴业县龙安镇牟村的“80后”男子滕忠春和滕晓明,为获取不义之财,竟到银行门口盯梢取款的市民,尾随并趁其离开车之机砸车盗窃,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滕忠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滕晓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滕忠春、滕晓明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九千元(含被告人滕晓明已退赔的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14年4月初,被告人滕忠春、滕晓明经密谋,商定由被告人滕忠春负责租车,被告人滕晓明购买铁锤和假车牌伺机到贵港市区盗窃。同月17日上午,二被告人驾驶租来的黑色小轿车从玉林市兴业县至贵港市港北区建材市场附近的农业银行时,窥见李某手上拿着现金从银行走出来上了1辆小轿车。二被告人随即驾车尾随李某的车至贵港市港北区国正大酒店附近的农业银行,趁李某下车离开时,被告人滕忠春驾车放风接应,被告人滕晓明下车用铁锤砸烂李某的小车车窗玻璃,钻进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49000元后逃离现场。得手后,被告人滕忠春、滕晓明将盗窃所得的现金平分并已挥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滕晓明的家属退赔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履行完毕。李某对滕晓明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滕晓明从宽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晓明、滕忠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晓明、滕忠春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滕忠春、滕晓明参与的盗窃共同犯罪中,与同伙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共同分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滕忠春、滕晓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晓明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笔者提醒广大市民,到银行取款后应妥善保管好财物,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留心是否有人跟踪或尾随。同时,停车离开时要将皮包、现金、手提电脑、手机等财物带走,切勿放置于车里以免招贼,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一旦遭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应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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