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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豪车“抵押”骗钱并非法买卖证件获刑
发布时间:2015-07-14 14:32:12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该男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不走正道,自作聪明、专动歪脑筋。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域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孙域以价款29.5万元(分期付款)在江西省宜春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奥迪牌小轿车一辆,并以该车向宜春某银行办理抵押汽车贷款人民币40万元,贷款合同写明的车辆总价为人民币57.8万元。 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孙域又以该车辆(附随机动车登记证书)为抵押,向被害人杨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月息3分。之后,被告人孙域又在被害人杨某处借款人民币8000元。到期后,被害人杨某催还借款,被告人孙域未能还款。后被害人杨某持该车登记证书向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该证书系假证,遂报案。 法院同时查明,2014年6、7月份,被告人孙域找到在宜春城区某超市旁摆摊刻章的李某某(绰号拐子),购买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伪造证件所需信息告知李某某。尔后,李某某通过街面小广告联系制作假证的人做好假证,再加价卖给被告人孙域,从中赚取差价。 经查,被告人孙域通过被告人李某某购买虚假的证件3本,1本所有权人为孙域的房屋所有权证,1本所有权人为袁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1本土地使用权为孙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查明,被告人孙域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曾于2009年12月31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孙域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仅是经济纠纷,16万元的借款中有几千元利息,后来还向杨某借款8000元;对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金额168000元,数额巨大;又购买假的国家机关证件3本;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域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孙域购买的轿车已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至案发时该车价值不足以归还银行的贷款,又以该车为抵押向被害人杨某、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68000元,部分用于归还银行按揭贷款,且被告人孙域自己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时靠其兄接济生活,在被害人杨某、张某某催其还钱时也无力偿还,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孙域辩称16万元的借款中有几千元是利息,应核减,经查被告人孙域所写借条借款16万元,两被害人、证人何某某证实借款是16万元,故对被告人辩解不予采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域还向被害人杨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经查仅有被害人杨某陈述,无其它证据证实,而被告人孙域辩解分2次向被害人杨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故认定向被害人杨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孙域在刑罚执行完华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域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孙域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孙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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