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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二百余万元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5-07-10 13:37:20


    本网讯(胡建芳)  女子多次以投资、资金周转为由,并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款形式骗取六名被害人现金,金额特别巨大。7月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赖小华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赖小华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2393250元给被害人刘某、黄某、徐某、陈某、赖某、温某等六人。

    2011年4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赖小华以承包绿化带工程、投资经营物流公司、沐足城、购买高档小轿车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许诺支付1.5%至10%的月利息为诱饵,以借款的形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黄某、徐某、陈某、赖某、温某等六人的现金。其中骗取刘某本金526000元,支付利息25000元;骗取黄某本金100000元,归还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30000元;骗取徐某本金100000元,没有向其支付利息;骗取陈某本金1190000元,支付利息258200元;骗取赖某本金458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骗取温某本金470000元,支付利息111550元。综上,被告人赖小华骗取上述六被害人的本金人民币共计2844000元,归还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430750元。

    另查明,赖小华没有承包过绿化带工程,也没有投资经营物流公司、沐足店和购买高档轿车。赖小华在骗取上述六被害人的本金2844000元后,除归还给被害人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430750元外,余款均被其挥霍,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239325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小华虚构自己承包了绿化带工程、投资经营物流公司、沐足店和购买高档轿车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隐瞒其将借款用于支付到期利息和个人挥霍的真相,在明知自己没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许诺支付高额的利息回报为诱饵,采取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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