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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慌称有高仿假币诈骗他人8万 三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7-02 16:16:59


    本网讯(刘媛 杨丽娟)  因诈骗他人购买“假币”被判缓刑后,男子不思悔改,找来同伙再次实施骗局获刑。2015年6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2014年8月,被告人应伟使用化名在南昌市一足浴城内结识了被害人侯芬(另案处理),向其谎称能通过朋友购买到连验钞机都无法识别真伪的高仿假币,劝说侯芬购买高仿假币使用,侯芬表示同意。随即应伟将上述事宜电话告知被告人韩鹏,两人相约共同骗取侯芬财物。后韩鹏又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建至南昌市帮助其行骗。

    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应伟、被害人侯芬与被告人韩鹏相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碰面,经过协商,侯芬同意以1:4的比例用真币向韩鹏购买高仿假币。次日,韩鹏让被告人胡建提着一内装51沓“白板”(用红色封皮套装、两端为百元面额人民币的复印件、中间为一沓白纸)的手提箱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一酒店内等候,随后应伟、韩鹏将侯芬约至酒店六楼,侯芬用人民币80000元向韩鹏购买了上述一箱“白板”,后应伟、韩鹏、胡建各分得人民币63200元、16000元、800元。

    2014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应伟被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韩鹏、胡建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被告人应伟、韩鹏、胡建处收缴到现金人民币29300元、黑色手提箱一个、“白板”85沓等涉案财物。

    另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应伟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间从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韩鹏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应伟、韩鹏、胡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应伟、韩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应伟、韩鹏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原已羁押的日期和执行的罚金数额计算在新判决的刑罚以内。被告人应伟、韩鹏、胡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因前罪对被告人应伟判决缓刑部分,以被告人应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因前罪对被告人韩鹏判决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韩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被告人胡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应伟、韩鹏、胡建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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