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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捣毁一传销窝点 涉案12名组织成员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18 10:34:55


    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晨椿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成晖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富坪、黄轩锐、陈佬脱、杨震、赵先、陆勇、何韦、沈名永、黄隆、周洪燕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晨椿、李成晖、黄轩锐、王富坪、陈佬脱、杨震、赵先(女)、陆勇、何韦、沈名永、黄隆、周洪燕(女)均是 “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的成员。被告人黄晨椿、黄轩锐、王富坪、陈佬脱、杨震、赵先六人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南路天然气公司附近居民楼四楼一出租屋为据点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李成晖、陆勇、何韦、沈名永、黄隆、周洪燕六人以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南路城北医院斜对面居民楼一楼一出租屋为据点进行传销活动,黄晨椿和李成晖分别为该两个据点的负责人。

    被告人黄晨椿、黄轩锐、王富坪、陈佬脱、杨震、赵先采取欺骗等手段先后将被害人李某某、孟某某、李某骗至袁州区明月南路天然气公司附近居民楼四楼一出租屋的传销窝点,逼迫、诱骗被害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购买所谓的产品并发展下线。其中,被害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7日被其朋友“林某”(在逃,传销组织其他窝点成员)骗至该传销窝点,被害人孟某某于2014年1 0月17日被被告人赵先骗至该传销窝点,被害人李某于2014年9月23日被骗至该传销组织的其他窝点并于案发前几日被转移至该窝点。在传销窝点内,三被害人的手机等均被没收,睡觉、上厕所、接电话、外出等行为均被六被告人监控。为防止被害人逃跑或被他人发现,被告人黄晨椿等人将房内的窗帘拉上,窗户外均有防盗网固定,房间大门随时反锁,并由各被告人轮流保管大门钥匙。在非法限制三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黄晨椿、李成晖二人在该窝点内其他被告人的帮助下殴打了被害人李某某和孟某某。其中,被告人黄晨椿还使用殴打、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逼迫李某某说出银行密码并取出其卡中27400元人民币,后将该款交给被害人李某某,由李某某交给传销组织的其他负责人用于购买所谓的产品。

    被告人李成晖、陆勇、何韦、沈名永、黄隆、周洪燕采取欺骗等手段先后将被害人邓某、洪某某、梅某某三人骗至袁州区明月南路城北医院斜对面居民楼一楼一出租屋的传销窝点,逼迫、诱骗被害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购买所谓的产品并发展下线。其中,被害人邓某于2014年l0月l8日被被告人周洪燕骗至该传销窝点,被害人洪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被“梁某某”(在逃,传销组织其他窝点成员)骗至该传销窝点,被害人梅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被“谢某某”骗至该传销组织的其他窝点并于案发前几日被转移至该传销窝点。在逼迫三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成晖、陆勇、何韦、沈名永、黄隆、周洪燕采用上述手段非法限制三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李成晖对被害人邓某实施了殴打行为。

    2014年10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逃离了该传销组织,并于2014年10月25日20时许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侦查人员于2014年10月25日晚来到传销窝点,将被害人孟某某、李某、邓某、洪某某、梅某某解救,并将十二名被告人抓获归案。被害人李某某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14天,被害人孟某某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8天,被害人李某被非法拘禁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被害人邓某某非法拘禁的时间为7天,被害人洪某某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16天,被害人梅某某被非法拘禁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晨椿、李成晖、黄轩锐、王富坪、陈佬脱、杨震、赵先、陆勇、何韦、沈名永、黄隆、周洪燕为发展传销人员,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晨椿、李成晖、黄轩锐、王富坪、陈佬脱、杨震、赵先非法剥夺被害人李某某、孟某某、李某三人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的时间为14天,非法拘禁被害人孟某某的时间为8天,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被告人黄晨椿、李成晖、黄轩锐、王富坪、陈佬脱、杨震、赵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成晖明知被告人黄晨椿等人在传销窝点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而积极参与,并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被告人李成晖系非法拘禁的共犯。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成晖不是第一处传销窝点非法拘禁的共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晨椿、李成晖、黄轩锐、王富坪、陈佬脱、杨震、赵先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李某某和孟某某实施了殴打,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成晖、陆勇、何韦、沈名永、黄隆、周洪燕非法剥夺被害人邓某、洪某某、梅某某三人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被害人邓某的时间为7天,非法拘禁被害人洪某某的时间为16天,非法拘禁被害人梅某某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被告人李成晖、陆勇、何韦、沈名永、黄隆、周洪燕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成晖、陆勇、何韦、沈名永、黄隆、周洪燕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邓某实施了殴打,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晨椿、李成晖、黄轩锐、王富坪、陈佬脱、杨震、赵先、陆勇、何韦、沈名永、黄隆、周洪燕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成晖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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