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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公交车站偷他人一部旧手机被判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15-07-08 09:46:15


    本网讯(穆应水)  市区的车站、商场、夜市等人流量大的地方是小偷的天堂。在站牌焦急等车的人粗心大意,逛商场的人专注自己喜欢的商品,夜市的喧闹容易分散人们的注意力,不觉中给小偷提供了“诱人”的场所。7月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小偷被判处刑罚。

    2014年11月14日14时36分左右,孙良伙同郑建设(另案处理)在焦作市某高校大门北边50米公交站牌处,将准备上车的王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的白色酷派8705型手机盗走,后将手机卖掉。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49元。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退。

    法院认为,孙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且孙良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孙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其退赔王某549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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