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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男子“内外勾结”多次盗窃煤炭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07 11:13:40
本网讯(张瑜) 六男子“组团”多次盗窃煤炭,案发后领刑又处罚金。2015年6月2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以盗窃罪判决六被告人张应书、熊廷柱、罗毅、罗胜辉、高强、蒙永兴有期徒刑分别为十一年、十年、十年、十年、五年零六个月、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前四人还被判处三万元罚金,后两人分别被判处罚金一万伍仟元和一万元。 2014年7月30日,张应书邀约被告人罗毅、熊廷柱与曾有德(另案)共谋盗窃新田煤矿煤炭。罗毅、熊廷柱等人表示同意后,张应书又电话联系新田煤矿值班保安罗胜辉、高强参与盗窃。当日凌晨3时许,张应书驾车至新田煤矿处接应,安排高强放哨,罗胜辉打开新田煤矿后门,熊廷柱与曾有德驾驶贵F31635、罗毅驾驶其所有的贵F32513号大货车进入新田煤矿堆煤处,由熊廷柱操作自动装煤的设备,将该矿价值58 152元的72.69吨煤炭盗走。后熊廷柱和罗毅将所盗煤炭连夜运至修文县,销赃给张应书联系的对象,得款共同分赃。 之后直至8月24日时间段内,张应书作为主谋及联系人,又多次邀约熊廷柱、罗毅及被盗单位新田煤矿保安罗胜辉、高强、蒙永兴等人入伙,采取内外勾结的方式对新田煤矿存放的煤炭进行盗窃。其中,张应书、罗胜辉、熊廷柱、罗毅参与盗窃6次,价值335 176元;高强参与盗窃3次,价值165 232元;蒙永兴参与盗窃2次,价值116 1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应书、熊廷柱、罗毅、高强、罗胜辉、蒙永兴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张应书、熊廷柱、罗毅、罗胜辉盗窃六次,价值335176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强盗窃三次,价值165232元,被告人蒙永兴盗窃两次,价值116168元,二人盗窃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但张应书地位、作用大于其余被告人,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高强在黔西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将同号室自缢的王某章救下,属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蒙永兴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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