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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夫妻”生活遭拒 男子持剪刀致女方轻伤
发布时间:2015-07-02 17:04:32
本网讯(郭文涛 刘玉敏) 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又因生活琐事男方对女方产生怨恨,在女方拒绝过“夫妻”生活时,竟用剪刀将女方扎伤致轻伤二级。7月1日,河南省封丘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年23岁的王峰和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因日常生活琐事二人产生矛盾,继而对被害人李某产生怨恨,李某也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2015年2月11日,王峰将李某从娘家叫回家中。2月12日凌晨,在两人卧室内,王峰要求与李某过性生活遭到拒绝,两人发生争执,盛怒之下的王峰用剪刀将李某面部、左眼、鼻部等处扎伤、划伤。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李某鼻部左侧、左眼睑、左眼下方、左面部5处创口总长度8.3cm,上颌骨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因涉嫌故意伤害,王峰于2015年3月2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5年4月3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4月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案发后,王峰追悔莫及积极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峰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王峰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王峰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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