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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当天付彩礼同居 七日“女婿”诉索彩礼
发布时间:2015-06-03 09:55:58
本网讯(张振伟 陈明) 婚姻本非儿戏,但生活中却有这么一对男女,相亲第一天就同居,七天后分道扬镳,曾经的“女婿”与“岳父”为彩礼对簿公堂。6月2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易水生向原告王来江返还礼金160000元。 2015年1月17日,原告王来江与被告易水生之女小兰经人介绍相识谈婚,随后双方签订《订婚协议书》。当天,原告王来江向被告易水生支付了聘金196000元,小兰随之在原告王来江家生活。1月24日,小兰离开原告,双方未再共同生活。1月27日,原告方找到被告协商要求返还礼金,被告向原告返还30000元后,另行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婚姻调解书》,约定尚欠原告160000元,于2015年2月4日还清。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易水生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在订立婚约当天已向原告打发了30000元,该款应予以抵扣,且双方签订的《婚姻调解书》系在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之情况,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或变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如果结婚的目的不能达到,给付财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27日经协商,已就返还礼金之事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确认。故此,原告主张被告依约返还礼金,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调解书系受原告的胁迫所出具,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另行打发了30000元礼金,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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